淮阴师范学院审计处
淮师审发〔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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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审计处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淮阴师范学院合同审核管理办法》(淮师办〔2020〕71号)、《淮阴师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淮师办〔2020〕1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审计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同,是指淮阴师范学院审计处与外聘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第二章 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第三条 合同标的在5万元及以上的,根据《淮阴师范学院合同审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报审计处合同审核科审核。
第四条 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由相关科室起草合同,分管处长审核,审计处合同审核科备案。
第五条 合同审核通过后,由分管处长负责与外聘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处办公室按规定用印。
第三章 合同的执行与监督
第六条 合同由审计处相关科室负责执行。
第七条 合同执行情况由审计处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四章 合同的保管
第八条 合同由审计处办公室统一登记、保管和归档,借阅、查询或复印需分管处长批准同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合同的签订、审核、保管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严格恪守岗位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泄露秘密,否则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