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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淮师办〔2020〕152号)
来源:淮阴师范学院审计处 | 发布时间:2020/12/21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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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学校要求,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审计委员会主任,相关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党委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纪委机关、财务处、国资办、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 计处是学校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省教育厅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其任免或调动,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审计处内设机构,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内审队伍相对稳定。审计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项目外,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同时对其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或从相关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不断进行政策法规及审计业务知识学习,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或相关的继续教育不少于两次,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 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九)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上级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九)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学校的工作要求,以及学校职能部门的委托,充分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成立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形成审计组审计报告,报审计处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征求被审计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在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对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组研究、核实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

(四)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必要时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阅,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须送达本人。

(五)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个人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审计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仍有异议可向分管校领导或校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分管校领导及校审计委员会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复审未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不停止执行。

(六)建设工程类管理审计按照《淮阴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淮师办〔201953号)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审计处建立审计台账,监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归档和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是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现任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整改实效,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校内巡察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等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浪费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淮师办〔2004121号,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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