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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第三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所需社会审计服务,均由审计处归口管理。
第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或经费资助单位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有关单位应在审计实施前与审计处说明,审计结果报审计处备案。
第五条 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服务的项目包括:
(一)法律规定、上级部门要求的审计项目;
(二)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审计项目:
1.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事项;
2.基建及修缮工程审计事项;
3.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4.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专项经费等审计事项;
5.校办企业增资、清产核资、改制重组、兼并、拍卖、破产等业务所需审计事项;
6.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与评审事项;
7.各种理事会、基金会、学会和协会等社团组织机构年检审计事项;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需办理审计业务时,应向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审计的内容及要求。审计处根据项目情况和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确定是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七条 根据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规定,审计费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金额的,通过校招标办招标采购;审计费未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金额的,由审计处依据项目类型、难易程度,选择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代表学校与承接审计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
第九条 在确定委托事项后,社会中介机构须提交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时间、审计方案等,经审计处对实施计划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须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满足其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项目需要,指派内部审计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及时掌握和了解审计信息,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 审计处就审计发现的问题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承担我校审计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不得再委托其承担学校的审计工作;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要求审计,工作不规范,报告存在严重失实、错漏等,且拒绝纠正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串通舞弊,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未尽到保密义务的;
(四)在有关部门的事后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的失实和错误的;
(五)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审计业务或自行将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淮师办〔2019〕53号附件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