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行为,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工程及房屋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全过程管理审计,并按本办法具体执行:
(一)所有新建工程项目;
(二)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扩建、改建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
(三)未达到以上标准,但根据其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应对其实行全过程管理审计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审计是对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的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审查和评价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制定全过程管理审计实施方案;
(四)组织审计人员或会同社会中介机构按方案进行审计;
(五)负责全过程管理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归档。
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全过程管理审计工作;
(二)及时提供有效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 协同审计处解决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五)根据审计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
(六)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以学校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并将学校管理审计的有关规定列入合同条款中。
第七条 招标办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全过程管理审计工作;
(二)及时提供有效的招投标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协同解决审计过程中与招投标相关的问题;
(四)根据审计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
(五)按照教育部建设工程审计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以学校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工程准备、施工过程和竣工结(决)算等五个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九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管理审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是对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拟上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落实到位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管理审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概算编制与修正,经济评价是否合理,方案是否全面,以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工程准备阶段管理审计
工程准备阶段的审计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促进规范征地拆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促进各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一)工程施工前的条件审计
审核工程项目施工前的条件是否具备。
审计的主要内容:规划、环评、消防、防雷等手续是否已经办理;现场是否已经拆迁完成,供水、供电、道路、雨污水等是否已经具备施工及接入条件;施工许可证是否已经办理。
(二)工程招标投标阶段的管理审计
审核招标文件:对设计、质量检测、消防检测、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审计主要内容: 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控制有关条款及工程界面划分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进行审核,其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确定依据和确定规则是否合理;招标程序及内容的合规、合法性,评标、定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重点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条款;审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及投标价;审核招标答疑文件。
(三)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审计。
审核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项目的分包合同。
审计的主要内容: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邀约、投标文件响应是否一致,工程量变更、设备材料价款调整、暂估价约定、计价计量规则条款、结算依据、审计条款等内容表述是否合规、合理、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管理审计
审查和评价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一)设计变更的管理审计
审核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是否由主张变更的单位或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是否有变更费用预算书,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变化的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
(二)主要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的管理审计
1、主要隐蔽工程包括: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土方工程、打桩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基层、安装管线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审核现场核查隐蔽工程做法,材料是否与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规范、图集等相符,对超定额损耗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测定。
2、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
基础验收:审核主要是现场核查基础、开挖尺寸、土质类别、边坡系数、排水方式、土方运输方式及运距等涉及造价变化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主体验收:审核主要是现场核查构配件的制作方式、运输方式及运距,依据设计图及变更核查柱、梁、板尺寸及标高,门窗洞口尺寸、防腐及保温材料的类型、材质及实际做法,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验收资料及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竣工验收:审核主要是核查变更、材料认证及有关索赔的书面证明材料,做好交工、验收时间记录。
(三)工程签证的管理审计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变更,防止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
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四)大宗物资采购的管理审计
本办法所称大宗材料、设备是指同类材料或设备总价大于10万元的;上述标准以下的采购酌情参与。
审计的主要内容:审核建设管理部门直接采购或认质认价的大宗材料、设备是否合规、合法; 对于非招标确定的认质认价工程材料或设备,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学校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五)工程进度款的管理审计
审核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学校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和扣回等。
(六)索赔费用的管理审计。
1、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一起及时处理索赔事件。
2、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由于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及造成的损失,积极协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反索赔。
第十三条 竣工结(决)算管理审计
(一)竣工结算的管理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结算等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1、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包括:招、投标文件等资料;施工图及施工图会审纪要、竣工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地质勘探报告;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报审表等初审材料;建设管理部门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和合同书;材料差价证明资料;装订成册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和工程开工及竣工验收报告;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后的工程索赔文件;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2、审计的主要内容:1)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建设管理部门催促后规定时间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审计组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结算过程中不再接受有关经济方面的资料,责任由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自负。
2)现场勘查,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图集、施工规范的要求相符,对不符部分,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调整。
3)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量、取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综合单价,对现场与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及超报、虚报部分造价按相关规定扣减。审核材料价格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合,对不符的材料价格按规定调整。
(二)竣工决算的管理审计:竣工决算的审计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编制的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促进资产入账及时准确完整。
审计的主要内容:1、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2、工程建设程序情况;3、工程及物资设备招标情况;4、工程概预算情况;5、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6、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及索赔情况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阶段的工作程序。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以工程咨询函的形式向审计处明确提出需要全过程管理审计的项目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审计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编制全过程管理审计实施方案,根据需要完成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
(三)审计处成立由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处审计人员共同组成的审计组,具体组织实施全过程管理审计工作。
(四)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咨询报告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投资估算送审计组,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咨询意见。
(五)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和设计任务书送审计组,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咨询意见。
(六)设计招标和初步设计完成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中标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送审计组,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咨询意见。
(七)审计组对招标办提供的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技术标、商务标以及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等进行审核;参加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标前工程量清单图纸会审会议,完善招标工程量清单完整性和准确性。
(八)审计组参加工程开工前图纸会审会议,提出施工图设计会审修改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工作程序。
(一)审计组熟悉工程项目施工有关资料;
(二)参加现场召开的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例会,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组会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依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对进度款的支付进行审核,在签署审核意见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方可按有关程序办理财务支付手续。
(四)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前,工程项目代表将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的资料及有关情况提供给审计组,审计组在考虑设计变更或工作签证的成本效益性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进行审核并测算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出具审计咨询意见提交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将最后确定的设计变更或工作签证的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和相关资料及执行情况反馈给审计组备案存档。
(五)变更工程和涉及造价调整的隐蔽工程施工前,管理部门应通知审计人员实地查看,审计人员对变更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进行现场审核,对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备案存档,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及时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通报。
(六)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拟选用材料及设备签署单价、厂家、规格等意见,对大型招标材料及设备提供预选厂家及报价单后,在规定时间内送审计组,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审计建议或出具审计意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将定案及执行情况反馈给审计组备案存档。
(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及索赔费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审计组,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审计建议或出具审计意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将定案及执行情况反馈给审计组备案存档。
(八)审计组应根据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出具审计建议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六条 竣工结(决)算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合同有约定按合同,没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内,施工单位将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过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项目审计组。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照合同及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图纸、实测数据等,由审计组组织、安排现场勘测对工程结算书实施审计验证,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处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工程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计组在有关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初稿。
(五)审计处将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进行最终复核审计,签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六)财务处、审计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工程款结算。
(七)工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以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国资办、招标办、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协同实施。
(八)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审计结束,审计处将相关的档案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第五章 工作时限
第十七条 全过程管理审计工作具体工作时限如下:
(一)审核投资估算一般为3~5个工作日。
(二)审核设计概算一般为7~10个工作日。
(三)审核招标文件一般为5~7个工作日。
(四)审核招标答疑文件一般为2~3个工作日。
(五)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一般为10~15个工作日。
(六)审核合同类文件一般为2~4个工作日。
(七)审核进度款一般为3~5个工作日。
(八)工程设备、材料价格咨询一般为3~5个工作日。
(九)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的造价咨询一般为3~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时限:
以合同约定为准。
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分歧,审计处将及时组织各相关方面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因重大分歧导致的反复协商、申请仲裁等情形发生时,以上时限按中断处理。
第六章 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审计费用的标准、审批、支付
(一)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1、审计核减率(核减额与送审总价之比,下同)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2、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工程施工单位承担80%。
3、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4、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费,支付时应由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提交审计费支付报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在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支付手续,列入工程成本。
审计处自审项目发生的审计费,由审计处、工程管理部门从工程施工单位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全过程管理审计之外的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规定如下:
(一)对合同金额或承包方结算书金额3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实行在工程合同实施后、工程款项结算前的事中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有关资料组织审核,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要求及时办理送审手续;
2、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出具“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二)对于合同金额且承包方结算书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在工程合同实施且工程款项结算后的定期、抽样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有关资料组织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提交审计处备案。
2、审计处负责对工程管理部门填报并提交的工程项目进行登录备案,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表”(下称备案表)上签章后,一份退返工程管理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3、工程管理部门持有相关工程项目的结算资料和经审计处签章的备案表,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工程款项结算手续。
4、次年的第一季度,审计处从备案库里抽取一定比例的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抽样审计。
(三)财务处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或“备案表”,予以办理相应工程项目的结算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淮师办〔2013〕146号)《淮阴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淮师办〔2017〕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