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项资金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确保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顺利、有序、高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的具有专门用途、专项核算和管理的资金及其配套资金,包括基建维修、设备购置、教学教改、实验科研等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国家和学校对专项项目投入政策的落实,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由下列方式产生,上级经费主管部门或经费下达部门对专项资金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学校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委托,无归口管理部门的,由专项项目依托单位委托;
2、审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确定。
第六条 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依托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和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在每年年末向审计部门提供下一年度专项项目验收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审计部门将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依托单位提供的专项项目验收审计计划,编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与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专项资金审计项目,适时调整审计计划。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和支持项目审计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专项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2、各项收支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支出预算是否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编制,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3、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4、专项资金(含配套资金)到位数、到位率情况。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5、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批复执行,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手续是否完备,资料是否真实,有无虚假支出、以领代报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支出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6、设备、软件、大宗物资等是否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是否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是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7、专项项目决算报表填制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情况;
8、专项项目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全面反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资金管理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期间内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专项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
2、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3、招投标或其他方式采购备案书,采购合同、协议等;
4、相关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资料;
5、固定资产购置清单;
6、专项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7、有关部门对专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时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
8、与专项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内控制度、决议、决定、会议纪要等资料;
9、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依托单位在项目验收一个月前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收集与专项项目有关的各种审计资料;
2、对专项项目的主要实施内容、职责分工、内控制度等进行调查,编制审计方案;
3、审查核对有关会计资料,重点评价预算执行情况;
4、盘点资产;
5、评审专项项目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内容包括
1、专项项目基本情况;
2、专项项目立项依据、审批情况,主要实施内容;
3、专项项目的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
4、专项项目设备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情况;
5、资产管理情况;
6、专项项目实施效益情况;
7、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8、附表。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意见。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送达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依托单位,并抄送相关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依托单位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按规定将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书面及电子版)。对实施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按学校保密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