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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淮师委办〔2022〕55号)
来源:淮阴师范学院审计处 | 发布时间:2022/12/27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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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校管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淮阴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理和目标实现,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学校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七条 审计处统筹审计资源,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如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九条 参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议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二)讨论通过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三)指导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研究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五)督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和落实。

第十二条 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

(四)根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对应当作出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向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资料。

(二)协助并督促审计发现的与财务相关的问题的整改。

第十四条 国资处的主要职责:

(一)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资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

(二)协助并督促审计发现的与国资相关的问题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二)拟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年度计划,按计划独立实施审计。

(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跟踪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十八条 在确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对资金(资产、资源)量大、内设机构多的重点单位(部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底前,审计处商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处征求学校纪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建议名单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干部履职特点、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推进学校决策部署情况。

(二)单位(部门)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年度目标的制定、执行和效果等情况。

(三)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

(四)管理制度建设,特别是内部控制和经济风险防范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单位(部门)党务经费、学生奖助学金、学生活动经费、就业经费等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推进学校决策部署情况。

(二)学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年度目标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特别是有关内部控制和经济风险防范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学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学院财务管理及使用情况:

1.教学业务经费以及学科建设、平台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等专项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预算和有关规定,有无挤占挪用或超预算支出情况。

2.“三公两费”的审批、使用情况。

3.经费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无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等情况。

4.举办的各种培训等非学历教育,以及重大对外委托业务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其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票据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收费不开票、截留私分等情况。

(五)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定期盘点固定资产,有无闲置浪费现象。

(六)物资采购、工程维修等是否纳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七)各类合同的签订是否规范,执行是否有效,相关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真实,有无遗留的经济纠纷等问题。

(八)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机关部门(含党委部门、行政部门)、群团组织和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推进学校决策部署情况。

(二)单位(部门)开展的主要工作,履行职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管理制度建设,特别是内部控制和经济风险防范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机制的健全性、程序的规范性、内容的合法性、执行的有效性情况。

(四)单位(部门)财务管理及使用情况:

1.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等情况。

2.“三公两费”的审批、使用情况。

3.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4.单位(部门)筹集的各类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有无账外账、“小金库”现象。

(五)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定期盘点固定资产,有无闲置浪费现象。

(六)物资采购、工程维修等是否通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七)各类合同的签订是否规范,执行是否有效,相关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真实,有无遗留的经济纠纷等问题。

(八)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要求审计的事项,应当列入审计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和组织部委托,组建审计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处应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可以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公示审计项目名称、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相关领导和部门应当如实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学校财务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下列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根据岗位职责及审计组的要求,全面、真实地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将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送交审计组。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学校财务处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1.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经济合同、目标责任书、考核检查结果、规章制度等资料。

2.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资料。

3.年度预算、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4.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5.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学校财务处应分别对提交的个人述职报告、部门相关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提供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民主测评、问卷、访谈、座谈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就审计内容进行审计调查,被调查部门或个人应当配合、支持审计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审计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出具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党委或党委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党委或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 直接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地方重大政策措施、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和学校财务制度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单位(部门)内部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情况,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探索健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纪监巡审联动、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等制度,推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移送事项作出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五)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清单、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制定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淮师委办〔20106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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